【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海科館經字第1071000429號
主旨:續為公告本館強制接管營運「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興建營運移轉(OT+BOT)案」(以下稱本案)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公告事項:
一、續依本館106年12月13日海科館經字第1061002634號函辦理。
二、本館業於106年12月13日於各展覽館大門口公告強制接管營運本案之處分書(附件),並以同函書面通知受處分人慶陽
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前開公告張貼於各展覽館大門口,對美觀尚有妨礙,爰將公告移至本館公布欄,大門口公告均撤除。
三、本館公告強制接管營運事項重申如下:
(一)被接管人為慶陽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高雄市鼓山區濱海一路71號1樓,通訊地址:高雄市前鎮區復興四路1號7樓)以及慶陽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地址:基隆市北寧路367號)(以下合稱慶陽公司)。
(二)本館強制接管本案事由如下:
1、受處分人慶陽公司關於本計畫聯貸銀行團之融資,因有交叉違約情事,銀行團已於106年10月27日宣布受處分人慶陽公司違約,受處分人慶陽公司顯有嚴重財務問題致難以正常營運。
2、依據基隆市政府106年12月11日基府社關參字第1060147987號函稱:受處分人慶陽公司因積欠員工106年10月工資、未休完特別休假工資及資遣費,向該府提起勞資爭議調解,於106年11月20日參與勞資爭議調解員工計有40人,該府並預計於106年12月18日再次召開勞資爭議調解人數計有120人,受處分人因勞資爭議始終未能解決,已顯然無法正常營運。
3、受處分人慶陽公司未繳納電費,面臨斷電危機,本館為使營運不中斷,代受處分人慶陽公司墊付2,445,453元電費;另受處分人慶陽公司積欠維持本館營運之環境監測費用、遊園車接駁車費用、館區清潔維護費用、票務系統及停管系統維護費用、特展廳展覽費用、媒體行銷費用、海洋劇場影片費用及維護費用等,受處分人慶陽公司財務困窘已難維持正常營運。
4、前引促參法第53條第2項規定「……終止投資契約時,主辦機關得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該公共建設之營運。必要時,並得予以強制接管營運;…」,本館於106年12月13日提前終止與受處分人慶陽公司之興建營運契約,受處分人慶陽公司於本案興建營運契約尚未終止以前,已有上開第1點至第3點之營運不正常情事,迄今受處分人慶陽公司的財務狀況並無改善跡象,本館為使海科館於終止契約後維持正常營運,避免因勞資爭議、資金不足支應必要營業費用,而危及本館營運,認不宜再由受處分人慶陽公司行使本案委託營運範圍及負擔義務範圍權限,而有依促參法第53條第2項規定以及「民間參與教育設施接管營運辦法」由本館接管營運本案委託營運範圍及負擔義務範圍之必要性。
(三)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為興建營運契約第3.1.2條「委託營運範圍(OT)」以及第3.1.3條「負擔義務範圍」約定之範圍(包括但不限於土地、建築物、設備、設施以及供營運之資產),均由接管人管理之。
(四)接管人為本館(地址:202基隆市中正區北寧路367號)。主辦機關教育部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委任本館執行「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興建營運移轉(OT+BOT)案」強制接管營運事宜(教育部106年12月8日臺教社(三)字第1060179581A號公告)。
(五)接管人之權限:接管人在第(六)項接管營運之期間內,上開第(三)項「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標的設施資產之經營管理權,由接管人行使,受處分人慶陽公司董事會以及經理人之經營管理權限即日停止。但下列事項,仍屬受處分人慶陽公司負責人之權限:
1、本館對受處分人慶陽公司關於本案興建營運契約之爭議,程序代理權仍屬受處分人慶陽公司負責人,非屬接管人權限。
2、興建營運契約所提及民間機構返還或移轉資產相關之權利與義務(包括但不限於興建營運契約第11章「許可年限屆滿前之移轉」約定)。
(六)接管營運之期間為即日起至107年3月12日止。必要時,本館得依「民間參與教育設施接管營運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展延之。
(七)其他受處分人慶陽公司應注意事項如後:
1、受處分人慶陽公司於接管營運期間,不得處分被接管營運標的設施之資產(民間參與教育設施接管營運辦法第5條)。
2、受處分人慶陽公司應於接管始日起30日內,將受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範圍內所使用之土地、建築物、構造物、機器、設備、軟硬體系統、人事資料、財務報表及其他主辦機關認為必要之文件及財物等項目製作清單,提供接管人;若受處分人慶陽公司拒絕配合者,接管人將自行清點製作清單,受處分人慶陽公司不得有任何異議(民間參與教育設施接管營運辦法第6條第2項)。
3、受處分人慶陽公司對接管人執行職務所為之處置,應予配合,不得拒絕(民間參與教育設施接管營運辦法第
6條第3項)。
4、受處分人慶陽公司負責人、破產管理人、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對接管人之有關詢問應據實答覆,其他受僱人員,應受接管人之指揮(民間參與教育設施接管營運辦法第6條第4項)。
5、受處分人慶陽公司於本館強制接管營運後,若有占用興建營運契約第3.1.2條「委託營運範圍(OT)」或第3.1.3條約定之「負擔義務範圍」者,須依本館命令退出或交還,如違背者,本館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四、本公告期間至107年3月1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