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凡於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館區內無人取回的物品、金錢及證件,皆可列為遺失物。
1.本館將於每月15日將拾得金(物)品公告於本館網站。
2.逾保管期限之處理:自拾獲遺失物公告日起算屆滿6個月後,如逾期無人認領,本館依法得逕行處裡遺失物之捐助、拍賣、丟棄等。
3.遺失物若為易腐敗或有其生命周期之物品,本館將直接丟棄不予公告招領。
1.請失主攜帶身份證明文件,於開館時間至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海洋劇場一樓服務台」領取。
2.遺失物領取時將詢問失主遺失日期,並清楚描述遺失物特徵。
3.經確認為「拾獲物品登記表」符合之物品,請失主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並留下聯絡電話,簽收領回遺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