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海科館經字第1071000552A號
主旨:本館公告強制接管營運「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興建營運移轉(OT+BOT)案」(下簡稱本案),期間展延至107年7月31日,理由如說明。
公告事項:
一、 緣本館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規定,甄選並委託受處分人慶陽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慶陽公司)辦理本案,由慶陽公司興建暨營運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興建營運範圍、委託營運範圍及負擔義務範圍,雙方並於101年5月14日簽訂興建營運契約。茲因相對人慶陽公司違反本案興建營運契約,本館業已於106年12月13日以海科館經字第1061002632號函終止契約在案,並於106年12月13日以海科館經字1061002634號函強制接管營運本案,強制接管營運期間至107年3月12日止。
二、 本館依「民間參與教育設施接管營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展延強制接管營運期間至107年7月31日,並以107年3月2日海科館經字第1071000492號函通知慶陽公司於107年3月9日下午六時以前提出陳述意見,查慶陽公司屆期並未提出任何意見,本館依本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告並書面通知慶陽公司下列事項:
(一) 被接管人為慶陽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高雄市鼓山區濱海一路71號1樓,通訊地址:高雄市前鎮區復興四路1號7樓)以及慶陽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地址:基隆市北寧路367號)。
(二) 本館強制接管本案事由如下:
1. 相對人慶陽公司關於本計畫聯貸銀行團之融資,因有交叉違約情事,銀行團已於106年10月27日宣布相對人慶陽公司違約,相對人慶陽公司顯有嚴重財務問題致難以正常營運。
2. 依據基隆市政府106年12月11日基府社關參字第1060147987號函稱:相對人慶陽公司因積欠員工106年10月工資、未休完特別休假工資及資遣費,向該府提起勞資爭議調解,於106年11月20日參與勞資爭議調解員工計有40人,該府並預計於106年12月18日再次召開勞資爭議調解人數計有120人,相對人因勞資爭議始終未能解決,已顯然無法正常營運。
3. 相對人慶陽公司未繳納電費,面臨斷電危機,本館為使營運不中斷,代相對人慶陽公司墊付2,445,453元電費;另相對人慶陽公司積欠維持本館營運之環境監測費用、遊園車接駁車費用、館區清潔維護費用、票務系統及停管系統維護費用、特展廳展覽費用、媒體行銷費用、海洋劇場影片費用及維護費用等,相對人慶陽公司財務困窘已難維持正常營運。
4.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53條第2項規定「……終止投資契約時,主辦機關得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該公共建設之營運。必要時,並得予以強制接管營運;…」,本館於106年12月13日提前終止與相對人慶陽公司之興建營運契約,相對人慶陽公司於本案興建營運契約尚未終止以前,已有上開第1點至第3點之營運不正常情事,迄至契約終止時,相對人慶陽公司的財務狀況並無改善跡象,本館為使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於終止契約後維持正常營運,避免因勞資爭議、資金不足支應必要營業費用,而危及本館營運,認不宜再由相對人慶陽公司行使本案委託營運範圍及負擔義務範圍權限,而有依促參法第53條第2項規定以及「民間參與教育設施接管營運辦法」由本館接管營運本案委託營運範圍及負擔義務範圍之必要性。
(三) 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為興建營運契約第3.1.2條「委託營運範圍(OT)」以及第3.1.3條「負擔義務範圍」約定之範圍(包括但不限於土地、建築物、設備、設施以及供營運之資產),均由接管人管理之。
(四) 接管人為本館(地址:202基隆市中正區北寧路367號)。主辦機關教育部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委任本館執行「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興建營運移轉(OT+BOT)案」強制接管營運事宜(教育部106年12月8日臺教社(三)字第1060179581A號公告)。
(五) 接管人之權限:接管人在第(六)項接管營運之期間內,上開第(三)項「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標的設施資產之經營管理權,由接管人行使,相對人慶陽公司董事會以及經理人之經營管理權限即日停止。但下列事項,仍屬相對人慶陽公司負責人之權限:
1. 本館對相對人慶陽公司關於本案興建營運契約之爭議,程序代理權仍屬相對人慶陽公司負責人,非屬接管人權限。
2. 興建營運契約所提及民間機構返還或移轉資產相關之權利與義務(包括但不限於興建營運契約第11章「許可年限屆滿前之移轉」約定)。
(六) 本案業於106年12月13日終止契約,並依本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命相對人慶陽公司製作財產清單,惟慶陽公司並未配合辦理,本館續於106年12月28日以海科館經字第1061002839號函通知慶陽公司於107年1月18日前來召開資產移轉與返還會議,並命慶陽公司將終止時之財產目錄提交本館,慶陽公司亦未配合為之,始終置之不理,且未派員出席資產移轉與返還會議,迄今毫無移轉資產之積極作為,前述強制接管營運事由仍持續存在,而107年3月12日以前,因欠缺慶陽公司之配合,顯然無從完成資產移轉相關程序,本館預估本件資產鑑定時程須至107年7月底,認為本案強制接管營運期間應再延長至107年7月31日止。
(七) 其他受處分人慶陽公司應注意事項如後:
1. 受處分人慶陽公司於接管營運期間,不得處分被接管營運標的設施之資產(本辦法第5條)。
2. 受處分人慶陽公司對接管人執行職務所為之處置,應予配合,不得拒絕(本辦法第6條第3項)。
3. 受處分人慶陽公司負責人、破產管理人、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對接管人之有關詢問應據實答覆,其他受僱人員,應受接管人之指揮(本辦法第6條第4項)。
4. 受處分人慶陽公司於本館強制接管營運後,若有占用興建營運契約第3.1.2條「委託營運範圍(OT)」或第3.1.3條約定之「負擔義務範圍」者,須依本館命令退出或交還,如違背者,本館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八) 受處分人慶陽公司如不服本處分,得於收受本處分書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訴願書及本處分書影本至本館,由本館層轉訴願管轄機關教育部提起訴願。
正本:慶陽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慶陽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
副本:教育部、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業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