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業於109年8月12日經總統公布,
自112年1月1日起,年滿23歲之中華民國國民皆有機會擔任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審理並作出判決。
有關國民法官制度資訊請參閱司法院連結 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2011-1.html